本會會章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同學會章則
(根據2006年3月25日周年大會修訂)

1.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同學會」

2. 會址: 本會會址於香港中文大學聯合書院鄭棟材樓社會工作系

3. 宗旨: 緣自中大、情繫社工、眾志成城、回饋母校

4. 會員:
4.1 普通會員: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之同學均可登記成為普通會員。
4.2 永久會員:畢業於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之同學均可登記成為永久會員。
4.3 榮譽會員:由常務委員會邀請對本會支持及有貢獻之人仕出任榮譽會員。
4.4 贊助會員:任何支持本會之非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畢業人仕,均可申請。經由常務委員會審核批准後可登記成為贊助會員。

5. 會費:
5.1 會費由常務委員會議定,以充本會經費。
5.2 本會會員須依章則繳納會費。
5.3 凡已繳交會費而中途退會者,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6. 組織:
6.1 本會乃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下之其中一個會社。
6.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組織。
6.3 常務委員會設常委十一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其成員必須包括: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秘書一人、司庫一人、總務一人。
6.4 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系主任或其授權人為當然顧問。

7. 常務委員任期:
7.1 常務委員兩年一任。連選得連任。會長最多可連任兩次。任滿前,應屆會長須召開會員大會,推選下屆委員。(根據2006年3月25日周年大會修訂)
7.2 常務委員的任期由四月一日開始,於隔年三月三十一日任滿。

8. 會議:
8.1 會員大會
8.1.1: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由會長負責召開。在該大會中,須交待當年之收支、活動及有關事項。
8.1.2: 會員大會以出席二十五人為法定人數。
8.2 常務委員會
8.2.1: 最少每半年開會一次。
8.2.2: 常務委員會以出席六人為法定人數。會議時如讚成與反對票相等,主席有最後表決權。

9. 財政:
9.1 本會財政由司庫負責審核監督,並於每次常務委員會議中報告收支。
9.2 常務委員會負責監察有關之財政活動,以保持收支平衡。

10. 解散:
10.1 若會員大會中有三份之二票數通過解散本會,並徵得本會顧問同意,同學會將會解散。
10.2 當年之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將同學會名下資產轉回香港中文大學社會工作系或作其他恰當的安排。

11. 修章: 本會章則如有未盡理想,得由會員大會修正通過。